一、哪些情況下,孩子判給男方的可能性比較大
1、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男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下,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4、男女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男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5、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而女方卻處于較好的生育期的。
6、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成長的。
7、十周歲以上的子女主動要求與父親生活的。
二、男方要求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判給自己的情形
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男方可以要求判給自己: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三、對離婚后的子女撫養問題,一般法院會考慮哪些方面的情況
1、應考慮父母雙方的個人素質、對子女的責任感、家庭環境、父母與子女的感情因素。
2、應考慮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難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雙方的各種條件都基本相同的情況下,原則上由經濟能力較強的一方撫養。
4、10周歲以上有識別能力的子女,無論由父還是母撫養,都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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