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房以雙方共同財產出資離婚該怎樣分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許多夫妻婚后購買房地產的:“夫妻在婚姻關系中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收入;(三)知識產權收入;(四)繼承的或者捐贈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五)應當共同所有的其他財產。“關于有爭議的房子的具體劃分。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兒童、婦女的權益。”《法院關于處理離婚案件財產分割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第8條:“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平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具體的處理也可能有所不同。第十三條:“夫妻共有的房屋不宜單獨使用的,應當根據雙方的居住條件和照顧子女或者一方無過錯的原則,將房屋分配給一方。
補償的價值。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當照顧婦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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