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財產婚后怎么分割
婚前個人財產婚后產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痘橐龇ā芬幎嘶橐鲫P系存續期間所得的生產、經營收益及知識產權收益歸夫妻共同所有?!痘橐龇ā方忉?二)中也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婚前取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一般情況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對于婚前一方通過按揭購買,婚后才取得房產證的房屋,不能機械地以取得房產證的時間來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買房屋的錢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并且已經向開發商支付了全部購房款,在婚前就取得了購房合同確認給購房者的全部債權,婚后獲得房產證只是財產權利的自然轉化。因此,只要房屋買賣行為發生在婚前,并且買賣合同已經實際履行,房屋登記在買房人個人名下,就應當以婚前個人財產處理。對于夫妻雙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及房屋的增值,應結合共同還貸的款項以及相對應的房屋增值部分,由房屋所有人給對方相應補償。
二、婚前財產的范圍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利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后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于簡化財產關系,便于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三、理解婚前財產時應當注意的問題
1、判斷是否屬于婚前財產的關鍵在于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后才實際占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于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后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后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后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边@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并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后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權限之嫌。修正后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庇捎谇耙凰痉ń忉屌c新的司法解釋相抵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持。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職業病待遇包括哪些
2021-01-31民法典草案是否擴大遺囑扶養協議范圍
2021-01-08涉外離婚子女撫養問題的解決,孩子撫養費有哪些標準
2021-02-09什么叫保證期間
2020-11-09土地轉讓和劃撥的區別有哪些
2020-12-29什么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范圍有哪些
2021-01-27把銀行卡借給別人走賬犯法嗎
2020-12-07闖紅燈身亡事故如何定責
2021-03-19職業病觀察期間是否還有工資
2021-02-18離婚需要冷靜嗎,2020離婚冷靜期開始實施了嗎
2021-03-05私房公用行不通
2020-11-25試用期后降薪違法嗎
2020-12-16代替繳納社保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1-03-25勞動關系轉移通知
2020-12-10自愿加班有加班工資嗎
2020-12-07純勞務分包給自然人合法嗎
2021-02-28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怎樣調解勞動爭議
2021-01-01勞動仲裁訴訟到法院需要什么材料
2021-02-23保險合同何時成立和生效
2021-03-08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營運資金是多少
2021-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