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擅自把房子賣掉法律支持嗎?
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配沒有達成協議。未經另一方同意,擅自處理配偶的共同財產的。但是,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房屋并已辦理登記手續,則該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對方房屋,且只能要求賠償。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如果第三方出售的房子共享的丈夫和妻子,沒有另一方的同意,如果在善意第三方購買,支付一個合理的考慮,和通過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的年代聲稱房子是恢復不應支持。但是,配偶擅自處理共同所有的房屋而另一方又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賠償損失的請求。
一般來說,離婚后能處理配偶共有房屋的房屋一般登記為配偶之一。因此,建議夫妻二人在共有房屋內填寫二人姓名,以便一方在辦理轉讓時需要另一方的配合,而不需要以登記時的產權處分為條件。
未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采取照顧兒童、婦女權益的原則。依法保護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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