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糾紛到什么程度才拘留?
家庭糾紛到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范或者是存在故意傷害且存在著逃跑等緊急狀況程度才拘留,我國法律規定,拘留分為三種,即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是法定行政機關(一般僅限于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人,在短期內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種處罰,最長為15日。因這種拘留主要針對違反治安管理法律規范的一般違法者,所以也被稱為治安拘留。行政拘留在學術上又稱為人身罰,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一種。該決定只能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作出并執行,其他任何行政機關都沒有決定權。此外,對犯罪行為定罪,也可以只以非刑罰方法進行處罰。我國《刑法》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臨時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是強制措施中最嚴厲的一種。刑事拘留也應依法由公安機關決定并執行。另外,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依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檢察院決定,由公安機關立即執行。普通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37日。
司法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障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根據有關訴訟法的規定,對于妨害民事、行政訴訟程序的人所實施的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并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執行,最長不得超過15日。司法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因此,三種類型的拘留在法律性質、適用對象、適用條件、目的和期限等方面均不同。掌握這些法律知識,對于了解司法機關的工作,監督其依法辦事是有益的。
二、適用于拘留的情況有哪些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可以拘留。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現實生活當中,家庭如果發生一些矛盾,引發一些刑事類型的案件是可以進行刑事方面的處罰措施的。比如說家庭矛盾所引發的故意傷害罪或者是故意殺人罪,并且符合我們國家刑事拘留的條件,完全可以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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