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欺詐的婚姻是指:在婚姻登記機關需要登記結婚的當事人的一方或者雙方明知道自己的條件不滿足《婚姻法》中規(guī)定結婚所需要的條件,直接向婚姻登記機關說謊將不滿足的條件掩飾過去,或者直接拿出虛假證據(jù)的,讓登記結婚的工作人員或辦理結婚的另一方相信了這個謊話,使得成功登記結婚,領取結婚證確定了雙方的夫妻關系的。這種行為直接侵犯了《婚姻法》,違反了婚姻行政管理,并且也對結婚的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受到了侵犯,一般直接侵犯另一方當事人的權利是屬于知情權的。
二、在我國的《婚姻法》中,對于欺詐婚姻的判斷是這樣的:除非結婚的當事人能夠證明自己結婚登記的時候是被別人強迫的,不屬于自己自愿的,只有這種情況才能夠取消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系。其余的欺詐婚姻,在法律上沒有能夠取消的決定。因為關于婚姻欺詐的行為有很多,
例如:結婚的當事人之一或者雙方都隱瞞了自己身體上的一些毛病,將自己結婚之前所做的事進行了隱瞞等等各種各樣的。所以欺詐婚姻其實是十分復雜的,畢竟有很多種情況,對于判斷具體哪些欺詐的行為有效或者哪些欺詐的行為沒有效都是不好利用法律直接判斷的,因此在《婚姻法》中,除了強迫結婚的另一方進行結婚登記的,可以取消,其余的都不能取消。
其實在法律中對于用別人的身份信息來欺騙別人進行登記結婚,保持婚姻關系的,仍然認為這個婚姻關系是合法的,是有好處的,可以有效預防別人利用假的身份證信息去欺騙別人,如果不承認這個婚姻關系,那么就會讓有的人經(jīng)常利用虛假的身份信息去欺騙他人結婚,然后再繼續(xù)下一個的欺騙。
在我國法律中受欺詐婚姻可撤銷嗎?
我國法律規(guī)定騙婚是無效婚姻嗎?
新婚姻法如何規(guī)定騙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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