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中給予多少補償,是人們最為關注的問題,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且搬遷引發的矛盾大多集中在征收補償的標準和補償是否公平上。
《征收補償條例》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征收補償條例》明確了補償的時間和標準。時間是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標準是不得低于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這也是老百姓最關心的一點。以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使得被征收人的基本利益得到保障。這不僅包括對房屋的補償,也包括對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這就大體上可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有改善、生活水平不下降。
被征收人協商選評估機構
過去,大多數情況下對房屋價值的評估都是由政府指定的評估機構進行的,或者由開發商和被征收人共同協商決定,有的甚至是由開發商指定的評估機構,所以許多被征收人都對這些評估機構不信任,被征收人沒有選擇權。《征收補償條例》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這就極大地維護了被征收人的權益,有利于房屋評估的公平和公正。這樣打破了以往一家的評估局面,并從根本上轉變錯估、漏估、少估等明知有誤又無法改變的不公現象,使評估更貼近實際、更公平、更具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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