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遺棄妻子和孩子犯法嗎?
丈夫遺棄妻子和孩子一般情況下不屬于犯罪行為,如果遺棄到危險境地,導致妻子身體受到傷害或者生命受到威脅,應該是違法的。 在一般情況下,應該還是道德層面的問題。
遺棄罪(我國刑法第261條),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1、行為人必須負有扶養義務。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夫妻相互間的扶養義務,是一項無條件的法律義務。在我國社會主義制度下,夫妻雙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權利和義務也是完全平等的,任何一方既有撫養對方的義務,也有要求對方撫養的權利,因此,形成了一種撫養和領受撫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狹義的扶養關系。大妻相互間的扶養關系必須是以夫妻關系為前提,是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一種夫妻人身財產關系,一旦這種婚姻關系終止了,那么這種扶養關系亦告終止。
2、行為人能夠負擔卻拒絕扶養,能夠負擔,是指有獨立的經濟能力,并有能夠滿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標準(當時當地的標準)外有多余的情況。
3、遺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惡劣程度的,才構成犯罪。也就是說,情節是否惡劣是區分遺棄罪與非罪的一個重要界限。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于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可以看出拋棄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在一般情況下是不屬于違法的范疇的,但是如果說拋棄妻子和孩子讓他們處于有危險的境地或者是妻子和孩子的病不能自理的情況下拋棄那么就會屬于遺棄罪。通常情況下遇到了遺棄妻子和孩子我們應該去法院告對方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
怎么才算遺棄罪,遺棄罪要判刑嗎?
遺棄罪是自訴案件嗎?
遺棄罪立案需要什么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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