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非婚生子女不罰款的條件是什么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中,對于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雙方不達到結婚要求)的,是按照當地政策屬于超生而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
根據當地計劃生育政策顯示,對于未婚生子若在孩子出生60天內無法補辦結婚證(雙方不達到結婚要求)的,是按照當地政策屬于超生而需要繳納社會撫養費的,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區主管部門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的;
(二)本條例規定按超生處理的;
(三)未依法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內未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本條例所稱的超生是指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生育政策規定,超出準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處理:
(一)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辦理收養手續收養子女,經責令一百二十日內補辦收養手續而逾期未補辦的;
(三)有配偶一方與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時,第一胎子女為病殘兒但未經本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的;
(五)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或者一方為本市戶籍另一方為非本市戶籍的中國內地公民,違反女方戶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辦理入戶或者兩年內在境內累計居留滿十八個月的;
(六)有證據證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本人拒絕接受、配合主管部門調查且不能提供其與子女的非親子關系鑒定結論或者非親子關系證據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區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超生一個子女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社會撫養費;超生二個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個子女應當征收的社會撫養費為基數,對每個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數為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有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對男女雙方分別按計征基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以生育行為發生時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為征收的計征基數。被征收人上年度實際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額的,對其超出部分應當按照超出部分的兩倍加征社會撫養費。
深圳非婚生子女不罰款是需要在孩子生育后的六十天內補辦合法的結婚登記手續,這樣才會不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結婚手續的補辦,那么將會面臨相關部門對于社會撫養費的征收,一般是以一年的工資作為征收單位。
社會撫養費征收程序是什么?
社會撫養費征收標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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