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贏了公司不給錢怎么申請強制執行
勞動仲裁贏了公司不給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書。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執行申請后,法院應在10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要求被執行人在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履行裁決書上確定的義務。
如果被執行人超過執行通知上指定的時間仍然不履行:法院就開始強制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的,一般會在六個月內執行完畢。
本人申請執行時,一般情況要帶本人身份證明,執行申請書,裁決書原件,裁決書生效證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出具),有時候還需要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證明(通過工商機關查詢)和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二、什么情況下勞動仲裁支持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的,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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