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仲裁開庭后還可以追加請求嗎
勞動仲裁開庭時原則上不可以再補充新的請求事項。
根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四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后提出增加或變更仲裁請求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在仲裁開庭時,申請人提出增加仲裁請求,對方沒有異議且經仲裁庭準許的,也可以一并進行審理和仲裁。
二、申請勞動仲裁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請書》。申請人應當按照規定如實準確填寫《仲裁申請書》,《仲裁申請書》一式三份,其中兩份由申請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一份由申請人留存;
(二)身份證明。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提交本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提交本單位營業執照副本及復印件、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授權委托書等;
(三)能夠證明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的有關材料,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協議)、解除或終止合同通知書、工資單(條)、社會保險繳費證明等材料及復印件;
(四)申請人在申請勞動仲裁時,仲裁委根據立案審查的需要,要求申請人提交能夠證明被訴人身份的有關材料的,申請人應當提交。如被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應當提交其工商注冊登記相關情況的證明(包括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經營地等情況);如被申請人是勞動者的,應當提交其本人戶口所在地、現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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