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里有仲裁條款一定要仲裁嗎
合同里面約定仲裁條款的,并不一定要申請仲裁,但如果產生合同糾紛的,一定要申請仲裁解決糾紛。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仲裁協議;
(二)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三)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二、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怎么約定
當事人協商決定:出現了合同爭議后,將合同爭議交由某一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雙方當事人這樣的合同約定就是仲裁條款。仲裁條款的約定目的在于,合同如發生爭議,將合同爭議交由約定的仲裁委員會來裁決,排除了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管轄權。
實務中約定仲裁條款,多是由于看重仲裁一裁終局,周期較短,或是對司法裁判沒有信心而特別約定進行仲裁。仲裁的費用,并不低,在我國現在的情況下,也不見得效率高。
法律對仲裁條款的約定是非常嚴格的,實務中約定無效的情況非常常見。常有約定“如雙方協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這顯然是無效的。仲裁協議,核心的是要選定,特定的欲進行仲裁的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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