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小三有什么懲罰措施?
1、“小三”條款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曾引起社會廣泛爭議的“第三者”條款,此次被刪除。
《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中有關“第三者”的條款被刪除,即“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為解除同居關系約定財產性補償,一方要求支付該補償或支付補償后反悔主張返還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當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財產權為由起訴主張返還的,法院應受理并根據具體情況作出處理。”
解讀:“因為這類案件涉及‘第三者’利益、丈夫利益和妻子利益的三方平衡,也涉及道德和法律的界限等問題,比較復雜,很難處理。”
司法實踐中也不會支持“第三者”。“當‘第三者’到法院起訴要補償金時,法院一般不會支持。這樣的一種道德倡導,其實不需要司法解釋再去刻意強調。”
2、財產分割
房子車子是男方婚前購買,那么無可爭議,那是男方婚前財產,分家時是不參與婚后共有財產分割的,權益歸男方所有!你說的是因為第三者,家庭解體。如果女方有證據證明男方出軌,是過錯方,那么女方是可以主張精神賠償和物質損失賠償的!前提是有證據!法律講的就是證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應認定該不動產為該子女單方的個人財產。”這是婚姻法最惹人爭議的新規定,意思就是說,如果房子的產權在丈夫的名下,即使是他出軌,即使錯在他,離婚后房子一樣歸他,而家里的女人將一無所有,除了孩子的撫養權。如果情況好點,他付了首付,你們一起按揭還款,離婚的時候他也會擁有房子,但是會給你一些小小的補償。但我們都知道,僅靠這些補償女人是過不了一輩子的,可見,法律上對“全職太太”極為不利。
并沒有什么處罰,因為沒有人能夠評判這個事情,都是當事人你情我愿的東西,是屬于道德上的事情,所以他不能用法律來評判,婚姻相關法律中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這個事情。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最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一、二、三及關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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