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權糾紛是否適用仲裁管轄
因侵權產生糾紛后,如果是屬于財產權益的侵權糾紛,雙方約定仲裁協議的,可以適用仲裁管轄,按當事人約定的仲裁協議確定管轄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六條?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二、哪些糾紛不能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有兩類糾紛不能仲裁:
1、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不能仲裁,這類糾紛雖然屬于民事糾紛,也不同程度涉及財產權益爭議,但這類糾紛往往涉及當事人本人不能自由處分的身份關系,需要法院作出判決或由政府機關作出決定,不屬仲裁機構的管轄范圍。
2、行政爭議不能裁決。行政爭議,亦稱行政糾紛,行政糾紛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或者國家行政機關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公民之間,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爭議。外國法律規定這類糾紛應當依法通過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解決。
《仲裁法》還規定: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由國家另行規定,也就是說解決這類糾紛不適用仲裁法。這是因為,勞動爭議,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雖然可以仲裁,但它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經濟糾紛,因此只能另作規定予以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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