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約定仲裁或法院管轄屬于無效條款嗎(《合同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簽訂合同時,當事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法院管轄,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所以約定仲裁或者法院管轄不屬于無效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合同爭議的解決】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協議管轄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二、仲裁協議的內容
一般應包括仲裁地點、仲裁機構、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效力及仲裁費用的負擔等。
仲裁地點是協議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問題。因為仲裁地點與仲裁適用的程序和合同爭議所適用的實體法密切相關。通常均適用于仲裁所在地國家的仲裁法和實體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的仲裁地點一般采用下列三種規定方法:
力爭規定在我國仲裁。
有時規定在被訴方所在國仲裁。
規定在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
由于我國企業目前大多缺乏在國外申訴的能力,所以應力爭在我國仲裁。
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不得向任何機構提出變更裁決的請求。
仲裁費用的負擔可在協議中訂明,通常由敗訴方負擔,也可規定由仲裁庭裁決。
三、最新資訊(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條?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礎條件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當事人一方明顯不公平的,受不利影響的當事人可以與對方重新協商;在合理期限內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簽訂合同時,當事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條款的,也可以在合同約定法院管轄,但約定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所以約定仲裁或者法院管轄不屬于無效條款。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讀者可以到律霸網進行咨詢,律霸網有最專業的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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