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書什么情況下提起訴訟
仲裁機構作出裁決后,裁決書自作出時生效,對裁決書不服的,不能向法院起訴,但可以申請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沒有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第五十九條?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二、仲裁裁決書的作用有哪些
仲裁裁決書的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有助于解決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仲裁委員會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定當事人的責任,從而解決糾紛,確認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有效地約束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裁決書的效力與生效的民事判決書相同,非經法定程序,任何人不得隨意變更。如果一方不執行仲裁裁決內容,另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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