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隊最近接受了佳木斯和綏化兩個被拆遷企業當事人委托的征收拆遷維權工作,兩個企業的共同點為:占有土地的性質均為國有;且辦理了相關土地使用權證以及房產證和工商注冊;土地的取得方式均為劃撥。現面臨征收拆遷,拆遷方給予的補償說法如出一轍。
一、土地由于取得的方式是劃撥,所以沒有土地使用權的補償。原因在于你劃撥取得土地就沒有花錢,那我征收土地就不需要土地補償。
二、由于你房產證和土地使用權證都表明了是住宅而非經營,所以就沒有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如果依照拆遷方給出的說法,被征收企業能獲得的補償只有房屋補償了。眾所周知,房屋補償價值是非常低的,這樣的情況對我們的當事人是非常不利的。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應該怎么維權呢?
本團隊專業律師認為:
一、如果還處于評估階段,那應及時要求重新評估,也可自行委托評估機構就土地和房屋進行市場評估。特別是土地的價值,更應該進行有效評估。它的參考數據應來自于已成交土地的價值或者是商品房的價格。
二、如果已經下發了征收補償決定書,應及時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就其征收方案和評估方式、項目、方法等提起不合法審查,完成撤銷該行政行為的目的。
三、商業經營用房一樣有權利進行房屋置換,也就是可以選擇回遷或者是同地段的商業用房置換。
四、經營行為的界定應由這樣幾個行為完成:1、有營業執照且在注冊有效期內;2、有納稅證明或者免稅證明;3、實際經營行為存在且持續。
以上幾點是本團隊律師提醒被征收企業要特別注意的。
本文為栩銳北京集體土地拆遷維權律師網律師原創文章,謝絕轉載。如若轉載,請征得本律師團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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