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離婚房產要考慮哪些因素
1、保障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國家保護離婚婦女的房屋所有權。在保護房屋的產權、居住權等方面,均照顧女方和子女的權益,這對保障婦女離婚后的正常生活和兒童的健康成長是非常必需的。
2、保護房屋產權,要在查清當事人結婚時間長短、有無過錯、是否撫養子女、住房的結構以及有無其他解決住房的條件和途徑等情況的基礎上,在合理,公平地考慮產權人的利益,保護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的前提下,妥善解決住房問題。
3、優先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生活困難的一方,在解決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對住房主張的條件均等,應照顧撫養子女、殘疾或住房確有困難的一方。
4、堅持調解和協商一致的原則,由于住房問題涉及諸多方面。為減少矛盾、促進住房問題的圓滿解決,人民法院應立足于調解,使雙方當事人對離婚后的住房問題盡可能達成協議。
5、過錯是承擔民事責任的基本前提,在處理住房問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條件均等,應照顧無過錯的一方。
怎么處理離婚房產
法院在處理離婚時共同房產一般堅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時照顧、保護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權益。具體有如下規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夫妻婚后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3、雙方對夫妻共同房屋的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一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2)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3)一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4、婚時夫妻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而是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該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權后,當事人仍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只贈與一方的除外。
處理離婚房產要考慮哪些因素?法院在處理離婚房產分配案件的時候主要是看它的購買時間,婚前購買跟婚后購買在分配上完全不同。離婚房產分配雙方存在著比較大的爭議想要找律師幫忙,可以在線咨詢律霸網的律師看看該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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