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產權申請仲裁時效怎么定
因房屋產權登記產生爭議的,是由行政機關處理的,不能申請仲裁,如果因登記產生爭議的,可以先申請復議,對復議結果不服的,收到復議書15天內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十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房屋登記不當如何處理
房屋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或者他人的不當行為造成登記不當或給使權利人受到損害,權利人有權要求撤銷登記或者賠償損失,并追究相關人員的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
1、撤銷登記。因當事人在申請登記時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件、文件,采取非法手段獲準登記的;或者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因工作疏忽導致核準登記不當的。由房屋登記機關決定撤銷全部或者部份登記事項,并公告其房屋權屬證書作廢。
2、賠償損失。因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受理登記申請、不按期辦理登記申請或者工作疏忽,核準登記不當,致使權利人受到經濟損失的,登記機關應對當事人的直接經濟損失負賠償責任。
3、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當事人以虛報、瞞報房屋權屬情況等非法手段獲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涂改、偽造房屋權屬證書的;非法印制房屋權屬證書的,登記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濫用職權、超越管轄范圍頒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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