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購買房產(chǎn)應如何分配
婚后所購買的房產(chǎn)也是屬于自己的夫妻財產(chǎn),哪怕寫的是父母的名字,只要證明,購買的金錢是夫妻所出的,就可以要回來。
1、夫妻雙方婚后出資(包括貸款)取得房屋產(chǎn)權首先,不論房產(chǎn)證上是一方的名字,還是雙方的名字,均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其次,明確房屋價值,按市場價計算,不按當初購房合同金額計算。再次,分清權益部分和債務部分。如果涉及貸款,先要將貸款部分除去。比如,一套房子購買價是50萬元,首付10萬元,貸款40萬元,現(xiàn)值60萬元,未還貸款30萬元。夫妻可以分的部分就是,60萬元的現(xiàn)值減去30萬元貸款后的30萬元,每人可分得15萬元。也就是說,由分得房子的一方付給未得房一方15萬元,得房方單獨償還剩余的本金及利息。
2、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既然是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產(chǎn)證,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chǎn)。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3、夫妻一方婚前通過按揭貸款購房,取得了房產(chǎn)證,婚后夫妻共同還貸的房屋房屋是一方婚前購得,那么該房屋是婚前個人財產(chǎn)。
因此,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但婚后房屋增值部分以及共同償還貸款的部分,除夫妻雙方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另一方有權分配該財產(chǎn)部分(注意:非“房產(chǎn)”)。需要說明的是,共同還貸部分,不論是由一方用個人工資還貸,還是用雙方工資還貸,均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當然,如果一方確能證實,其還貸資金來源于個人婚前財產(chǎn),那么該部分不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chǎn)。
4、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但婚后才取得房產(chǎn)證的,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房屋這種情況與第3種情況的分割相同。
5、夫妻一方婚前付了部分房款,婚后共同還貸,或一方用個人財產(chǎn)還貸但房屋升值,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xié)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決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應當根據(jù)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待取得房屋產(chǎn)權證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訴。另外,最高院民一庭有關解釋明確,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歸屬的范圍包括:
(1)購買福利性政策房屋;
(2)購買商品房;
(3)購買經(jīng)濟適用房。
購買以上三種房屋,在離婚時,尚未取得房產(chǎn)證的,法院不宜就該房所有權直接判決。
6、父母參與出資購買的房屋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父母在雙方結婚前的出資,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子女的婚前個人財產(chǎn);
(2)父母在雙方結婚后的出資,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另有約定外,該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在離婚時,一方突然提出,買房子的錢是向父母借的,不是父母贈與的,并拿出借據(jù)證實。對此,首先看另一方的態(tài)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認,一般不對該債權債務是否成立進行實質性審查,因為債權人不能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因此,在這類案件中,在對房屋進行分割的同時,主張是借錢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訴。
7、房產(chǎn)證上有第三人的名字比如,房產(chǎn)證上除了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外,還有子女的名字,或有父母的名字。
對此,一般不會將主動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
(1)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對房屋部分的財產(chǎn)分割不予審理,由當事人另案起訴;
(2)根據(jù)當事人的申請,將案件中止審理,告訴當事人另行提起析產(chǎn)之訴,后根據(jù)析產(chǎn)的判決結果,對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進行分割。
8、婚前雙方出資購房,但婚前取得的房產(chǎn)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在實踐中這樣的情況主要是,男女戀愛期間感情覺得不錯,婚前商議買房子。
后雙方共同出資,出于各種原因,購房合同及房產(chǎn)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jīng)]有寫進去。兩人結婚后因感情破裂決定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出過資,認為房屋屬于婚前個人財產(chǎn),不作分割。在不能證實自己有出資且不是贈與給另一方的前提下,一方的權益法院是無力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判決另一方給予適當補償。
婚后買房寫父母名字在離婚的時候要爭取房屋,如果實際出資是夫妻雙方共同出資的話,即使登記父母名字也沒有多大的差別。如果您還有什么需要的話,可以請律霸網(wǎng)律師指導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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