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身權侵權案件能否仲裁
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仲裁協(xié)議的,人身侵權案件可以申請仲裁,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三條?下列糾紛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養(yǎng)、監(jiān)護、扶養(yǎng)、繼承糾紛;
(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第四條?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xié)議。沒有仲裁協(xié)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xié)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xié)議無效的除外。
二、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有哪些
(一)侵害身體自由權
一般認為包括以下四種:
1、非法限制、拘禁公民身體。
2、利用被害人自身的羞恥、恐怖的觀念,妨害其行動,也為侵害人身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例如奪去入浴婦女的衣服,使其無法行動。
3、妨害公路通行。對于公路的一般使用為一種自由,不法加以妨害,即屬自由的侵害,為非法行為。
4、侵害通信自由。通信為公民傳達意思的手段,系公民身體自由即行為自由的范疇。
(二)侵害精神自由權
大體包括以下兩種違法行為:
1、欺詐脅迫
欺詐是故意以使他人陷入錯誤為目的的行為;脅迫是故意以不當的目的和手段預告風險而使人產生恐怖的行為。欺詐和脅迫,均妨礙、干涉、限制公民正當的思維,使其陷入錯誤的觀念,應為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
2、虛偽報告及惡意推薦
在一般情況下,對于因勸告、通知、介紹等所發(fā)生損害,不能認定為是侵害自由權的違法行為。但是,如果故意使人陷入錯誤而進行虛偽報告或惡意推薦者,是對精神自由權的侵害,為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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