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產協議在離婚時有效嗎?
(1)雙方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該約定有效。
(2)可以約定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3)也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4)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三類效力受限的婚內財產協議
(1)免除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現實中,有的夫妻在擬訂婚內財產協議時,由于其中一方不愿要孩子,就想協議約定誰要孩子誰就承擔孩子的一切撫育費用。然而,撫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項天職,也是父母的法定義務,這種義務不得因任何事由免除。此類約定的效力,不是完全無效。但是,當承諾全額承擔孩子撫育費的一方經濟上陷于困頓,無力獨自承擔起撫育孩子的重擔時,另一方顯然負有共同承擔的義務。
(2)免除夫妻間扶助義務
在婚內財產協議中,約定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意味著任何一方可以不承擔家庭生活開支。對于家庭生活的開支,有些是無法預見的,若協議上沒有約定,顯然應由雙方共同承擔。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間的扶助義務,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時,另一方應積極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3)對外債務由一方承擔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債務,一般會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在婚內財產協議中,可以約定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由其本人承擔。但是,只有在有證據證明債權人知道夫妻間有此約定時,這類約定才有效。否則,債權人可要求夫妻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財產協議必須公證才有效嗎?
(1)公證不是財產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
(2)只要是雙方協商一致,自愿達成一致意見即可,但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3)協議中可以有沒有利害關系的人作為見證人,但這也不是協議生效的必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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