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王女士有一套二室一廳的房子。1995年兩個人要結婚時,張先生要求王女士寫下保證書,保證以后如果由王女士提出離婚,王女士的婚前財產張先生可以分得一半。王女士當即按要求寫下保證書一份,言明婚后如由自己提出離婚,婚前財產雙方各分一半。
從2010年開始,雙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激烈,王女士向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要求離婚。
張先生向長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務專線進行咨詢。“我當時也是看她有誠意才和她結婚的。現她提出離婚,是不是應該按照婚前保證書所寫,履行諾言,將婚前財產與我平分?”
而王女士則認為,婚前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約定無效,而且只約定了自己的婚前財產作為共同財產分割,沒有對張先生的財產進行約定,是顯失公平的,婚前財產不應與張先生平分。
律師認為,保證書應視為雙方對夫妻財產約定的證據。王女士書寫保證書并且雙方結婚,說明雙方針對王女士婚前財產為共同財產是達成合意的,應該視為雙方對王某婚前財產約定為共有。只是雙方沒有嚴格的采用約定的書面形式對此項約定進行確認,但據此保證書,可以證明雙方對此約定是達成一致的。依此,張先生在離婚訴訟中有權利得到王某的一半婚前財產。
目前,張先生已經帶著妻子當初寫下的保證書,準備爭取妻子的一半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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