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兩年前,太原市啟動對城區170個城中村進行改造的龐大任務,而這必然需要極大的補償資金及政策支撐來作保證,以確保改造措施和改造任務能夠有效甚至快速推進。那么,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是什么?這既是改造范圍內群眾和住戶最關心的直接問題,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下面,我們聽聽小編的看法。
一、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補償依據有什么變化?
太原市委市政府放棄了過去以拆遷住房面積為補償依據的辦法,主要以占用村民房屋土地面積為補償依據,不讓違法多建的難纏戶沾光,也不讓守本分的老實人吃虧。
二、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優惠政策?
(一)土地處置及出讓金繳納
1.列入整村拆除計劃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已批準,并已完成村民轉居民、撤村建居、集體經濟改造的,市國土局按程序將改造用地范圍內的集體土地確定為國有土地,確權給改制后的集體經濟組織。同時對城中村改造用地之外的土地進行儲備征收。
2.改造用地全部以公開出(轉)讓方式供地。村集體或開發單位按市政府批準的土地備案價繳納的土地出讓金,市財政返還85%用于支付村民征收拆遷安置成本。
(二)開辟審批綠色通道
市發改、規劃、國土、住建、房管、財政等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為城中村改造項目手續辦理開辟審批綠色通道,實行扁平化作業,優化審批流程,并聯審批,即報即辦,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市規劃部門出具選址意見后,規劃設計單位同步進行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規劃)與建筑單位設計方案設計工作。與此同時,市發改、國土、環保、地震等有關部門應并聯開展審查審批工作。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平面規劃)與建筑單位設計方案經市政府同意后,規劃產門履行規劃建設許可程序,住建部門履行施工許可程序。
(三)規費減免
1.用于安置村民的住宅項目,免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城市消防設施配套費、園林配套綠化工程建設資金、中小學建設資金、新型墻體材料專項資金、人防工程易地建設費。
2.用于發展經濟的項目,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外,其余6項費用免收。
(四)村民回遷安置房建設
1.村民安置房不開工建設,發展經濟用房不得開工建設;村民安置房不竣工分配,發展經濟用房不得對外銷售。
2.對于取得開工建設計劃的村民安置房項目,市供電、供水等單位應及時提供施工用電、用水,確保工程按時開工。
3.村民安置房戶型按照村民回遷要求設計。
(五)配套設施建設
啟動整村拆除的城中村所涉及的市政基礎設施,屬于市政府建設的,優先列入城市年度建設計劃,與整村拆除同步進行。
(六)生活保障
城中村改造完成后,原村民依法享有集體收益分配;按規定納入城鎮居民養老等保障體系。達不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按照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七)享受政策
城中村改造項目全部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享受國家、省、市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
三、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城改項目,將進行怎樣的處理?
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城改項目,不予享受出讓金返還、規費減免等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并采取三項措施重拳出擊集體土地各項違法建設。這三項新舉措包括:
a、對尚未進行規劃審批、尚未啟動整村拆除、尚未經區政府、市城改辦審定的建設項目,將一律叫停嚴厲打擊;
b、對違反已批準規范方案建設、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城改項目,不予享受出讓金返還、規費減免等城中村改造優惠政策;
c、對在舊宅基地上老房亂搭亂建、加層加建的不法行為,發現一處,拆除一處。對違建處理控制不及時的,嚴厲問責。造成違法建設泛濫嚴重后果的,將依法進行責任追究。
從以上可以看出,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以占用村民房屋土地面積為補償依據補償依據更公平、公開、公正,優惠政策也更全面,只要符合政策,就可以享受。而具體村民具體補償金額、項目優惠金額,還需以有關部門科學測算、依法確定后,才予補償。
城中村改造的拆遷補償標準
城中村改造的拆遷補償標準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
2020-12-27扭送需要辦理傳喚手續嗎
2021-02-28存量房交易的程序有哪些呢
2021-02-17遲到能扣績效獎金嗎
2021-02-25只要立案就沒有追訴期嗎
2020-11-15申請共同保證人為第三人是什么意思
2021-02-01新三板定增對象
2020-12-16未盡贍養義務有什么后果
2021-02-07執行排除妨害糾紛有哪些難點
2021-01-13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怎樣賠償
2021-03-24用人單位如何采取措施用法律手段裁員
2021-02-13變更勞動合同內容要什么條件
2021-01-25鋪乳期間可以中止合同嗎
2021-01-20員工辭退怎么賠償
2020-11-22意外險報銷的流程是什么樣的,需要哪些材料
2021-03-09保險合同是不是單務性合同
2021-03-13外資保險公司的保證金如何確定
2021-02-10交通車禍保險如何賠償,賠多少錢
2021-02-19保險利益都有哪些重要原則
2020-11-15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投保后應該承擔哪些義務
2020-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