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糾紛可以選擇仲裁嗎
建筑工程糾紛可以選擇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下列案件,由本條規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仲裁條款應當具備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6條第2款?
仲裁條款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一)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主要是指雙方當事人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解決的一致表示和共同愿望。這是仲裁協議成立的前提。
(二)仲裁事項
仲裁事項,是指雙方當事人同意提交仲裁解決爭議的事項,即通過仲裁來解決什么爭議問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雙方可以采用概括約定仲裁事項為合同爭議,即基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產生的糾紛都可以作為仲裁事項,也可采用明確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合同成立、效力、變更、轉讓、履行、違約責任、解釋、解除等其中一項或幾項為仲裁事項。須注意的是,仲裁機構僅有權對仲裁條款中提及或明確的仲裁事項或仲裁請求進行審理并作出裁決,越權裁決部分可被法院撤銷或被拒絕執行。
(三)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實行協議管轄,沒有地域管轄或級別管轄。在仲裁條款中要明確由哪個仲裁委員會對爭議進行仲裁。
根據上述的條款,建筑工程糾紛是可以通過仲裁解決的,但是仲裁和訴訟只能擇一適用,所以做決定時必須要慎重。由于現實中各種情況十分多變,個案也不盡相同,所以律霸網小編建議您遇到相關問題時,建議您向律霸網法律尋求更專業的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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