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是指取得拆遷許可的單位,根據城市建設規劃要求和政府所批準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和附屬物,將該范圍內的單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對其所受損失予以補償的法律行為。由于原有的房屋及其他附屬物凝聚了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資金和勞動力,并且房屋的拆除也影響了他們賴以棲身的物質場所,所以,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也符合社會道德,有必要對拆除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所有者、使用者給予適當補償和安置,維護他們正當、合理的利益。
一,承租人的權利義務
1.承租人的權利
承租人的權利主要有:
(1)要求拆遷的補償:搬遷費+裝修費+房租
(2)對拆遷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3)對拆遷人未能依照法律規定拆遷的,承租人有權利要求拆遷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4)對強制拆遷的決定可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行政復議;
(5)其他承租人應當享有的權利。
2.承租人的義務
(1)履行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承租人之間簽訂拆遷協議書的義務;
(2)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裁定書確定的義務;
(3)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拆遷裁決書確定的義務;
(4)其他應當由承租人履行的義務。
二,相關法律規定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劃市區內(在規劃市區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三,補償方案。
一是作為承租人,既可以和房主解除租賃關系,也可以要求房主在房屋拆遷后繼續履行租賃合同;
二是承租人要求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拆遷人就必須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仍由原承租人承租,只是必須與被拆遷人即原房主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四,補償項目。
1、搬遷費,又稱搬遷補助費。
2、提前搬遷獎。
3、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
4、停產停業損失。
5、添置物品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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