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雙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不應該存在一方受到脅迫,被迫結婚的情況。當然,在現實生活中,就是有這樣的事情發生,作為受害的一方,可以提出撤銷婚姻登記效力,在做法上面,有復議和訴訟兩種,那么,申請婚姻撤銷行政復議的時效是多久?下面我們來跟隨小編做個大致了解。
一、申請婚姻撤銷行政復議的時效是多久?
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申請可撤銷婚姻如何填寫證明材料?
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填寫《撤銷婚姻申請書》;雙方當事人在“聲明人”一欄簽名。當事人不會寫字的,可由當事人口述,第三人代為填寫,當事人在“申請人”一欄按指紋。第三人應當在申請書上注明代寫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與申請人的關系。婚姻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不得作為第三人代申請人填寫。
三、提出婚姻可撤銷的申請人是誰 ?
有權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申請人只能是因脅迫結婚的被脅迫人。這是由于因脅迫而締結的婚姻,受脅迫方在締結婚姻關系時,不能真實的表達自己的意愿,婚姻關系違背受脅迫方的意志。為了貫徹執行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讓受脅迫方能充分地表達自己的婚姻意志,婚姻法規定,盡管脅迫的婚姻已經成立,但是受脅迫方仍可以在脅迫的婚姻成立后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提出撤銷其婚姻效力的申請。由于脅迫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在締結婚姻關系時,并沒有違背自己真實的婚姻意思,換句話說,他(她)在結婚時已經明確知道自己將與被脅迫方結婚,且愿意與其結婚,因此脅迫婚姻的這方當事人在婚姻關系成立后,沒有提出撤銷婚姻效力的請求權。
綜上所述,婚姻一方被對方暴力威脅,被迫結婚的,可以在登記當天算起一年內提請婚姻撤銷行政復議或者訴訟。如果是走行政復議程序,上級民政部門會對當初登記的情況進行核實,確定屬于可撤銷婚姻的,民政部門做出裁決,宣告婚姻登記無效,雙方解除夫妻關系。
行政復議終局的案件有哪些?
哪些案件是行政復議前置程序?
行政復議決定書何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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