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婚姻法規定,如果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的話,那么是可以進行離婚的,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情況下夫妻雙方如果想要離婚的話還是有一定的限制條件的,比如說女方在懷孕哺乳期內,或者是夫妻一方生活不能自理等情況,那么新婚姻法一方生活不能自理另一方提出離婚咋辦?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條:“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p>
根據本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的一方,對于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配偶,必須主動承擔扶助供養責任。夫妻互相扶養是法定的義務,也就是說,無論夫妻就財產的問題作出何約定,都不能免除法定的扶養義務。
夫或妻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可以根據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應當付給扶養費的一方拒絕付給的,需要扶養的另一方可以通過訴訟獲得扶養費。如果夫或妻一方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有扶養義務的配偶拒絕扶養,情節惡劣,構成遺棄罪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夫妻互相扶養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法定義務,當離婚時,原夫妻雙方就不再負擔互相扶養的義務。如果一方在離婚后,生活困難的,另一方可以給予其適當的經濟幫助。
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會根據夫妻雙方的實際情況來進行綜合的考慮后判定是否允許離婚,當然即使是準許離婚的情況的話,生活不能自理的一方在進行離婚財產的分配的時候是可以多分或者說是適當的進行照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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