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案例:
小李準備結婚,他的未婚妻是地方人員。小李現有一套房子、一部汽車。他擔心婚后如果產生矛盾或者婚變,會在分割財產上發生糾紛。那小李是否有必要與未婚妻簽訂一份婚前財產協議呢?這種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律師解答:
小李與未婚妻簽訂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婚前必經的法定程序,必須堅持雙方自愿原則。因此,他應當與未婚妻進行充分協商溝通,不要因此傷害對方的感情。大量案例證明,簽訂婚前財產協議對于維護雙方今后的婚姻關系的穩定,預防或者減少財產糾紛有著重要意義。這個協議只要雙方自愿,內容不違法,雙方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當然,如果進行婚前財產公證,其法律效力會更高。所謂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對此,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通過的《公證程序規則》第十八條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自然人的身份證明,法人的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二)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代理人須提交當事人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三)申請公證的文書;(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涉及財產關系的須提交有關財產權利證明;(五)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這里的“申請公證的文書”,是指你們簽訂的婚前財產協議;這里的“有關財產權利證明”,是指你的戰友房產的《房屋所有權證》、汽車的《行駛證》等權屬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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