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是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被拆遷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拆除而形成的相互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根據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人享有將房屋拆遷付諸實施的權利同時享有給被拆遷人補償和安置的義務;被拆遷人享有取得補償和安置的權利,同時享有在公告規定期內騰房讓地的義務。
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
1.可以實行貨幣補償;
2.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在補償方式中,貨幣補償作為拆遷補償的主要方式。
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的原因:
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問題;
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
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
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新《條例》規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
新《條例》中的“產權調換”是拆遷人用自己建造或購買的產權房屋與被拆遷房屋進行調換產權,并按拆遷房屋的評估價和調換房屋的市場價進行結算調換差價的行為。也就是說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進行產權交換,被拆遷人失去了被拆遷房屋的產權,調換之后擁有調換房屋的產權。產權調換是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點是以實物形態來體現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的補償。無論是居住房屋還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產權調換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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