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仲裁裁決不予執行后可以再起訴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后,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復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二、執行案件管轄的種類
執行案件的管轄可以分為級別管轄、普通管轄、特別管轄、共同管轄和移送管轄五大類,現分述如下:
(一)、級別管轄,是指劃分各級人民法院之間執行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就執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而言,執行管轄中的級別管轄與案件審判管轄有密切聯系,審判管轄級別確定得越高,執行管轄的級別也相應確定的高;就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而言,解決或處理的機構級別確定得高,執行法院的級別也相應地確定得高。
(二)、普通管轄,是指根據審判第一審案件的法院、被執行人住所地、被執行標的所在地或者被執行人完成的行為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管轄。
(三)、特別管轄,是指對船舶執行時,以船舶所在港或所在地來確定執行案件的法院。
(四)、共同管轄,是指同一執行案件有兩個以上的法院享有管轄權。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活動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但是在兩個或二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如何解決管轄沖突最終確定管轄法院。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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