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審查期限是多久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圍繞被執行人申請的事由、案外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對被執行人沒有申請的事由不予審查,但仲裁裁決可能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詢問;被執行人在詢問終結前提出其他不予執行事由的,應當一并審查。人民法院審查時,認為必要的,可以要求仲裁庭作出說明,或者向仲裁機構調閱仲裁案卷。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二、哪些情況下人民法院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裁決的。沒有仲裁協議,仲裁機構無管轄權,作出的裁決沒有法律效力。
2、仲裁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不論是涉外仲裁,是國內仲裁,對不屬于仲裁協議范圍或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事項進行裁決,裁決無效。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超過部分無效。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4、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或系偽造的。
5、仲裁裁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7、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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