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公證有兩種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一是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達成協議,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可見公證的目的在于明確財產的所有權。婚前財產協議不是必須公證的法律文書,公證的目的是提高婚前財產協議的公信力。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婚前財產材料:
①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的未婚證明(證明由申請人單位人事部門或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出具)、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
②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帶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
③經協商一致達成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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