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代這個社會,貸款可能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大家都經歷過,因為現在買房或者是買車都需要貸款,同樣的,夫妻貸款也很常見,夫妻貸款會涉及到夫妻共同債務等問題,很多人想要了解一下新婚姻法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那么,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一、新婚姻法貸款的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法解釋三,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
本條關于夫妻特有財產的規定,是這次修改婚姻法新增加的一個內容,也是完善我國夫妻財產制的一個重要方面。
所謂夫妻特有財產,也稱夫妻保留財產,是指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依照法律規定或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根據產生的原因不同,特有財產可分為法定的特有財產和約定的特有財產。法定的特有財產,是指依照法律規定所確認的夫妻雙方各自保留的個人財產,本條即屬于法定特有財產的規定。所謂特有財產制,就是夫妻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基于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所有財產,并對該財產進行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以及有關的財產責任、特有財產的效力等內容組成的法律制度。
特有財產制是對夫妻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特有財產制不同于分別財產制。在分別財產制下,無論是法定的分別財產制,還是約定的分別財產制,其全部夫妻財產,包括婚前財產和婚后全部財產,都歸屬于夫妻各自所有;特有財產制是在依法或依約定實行夫妻共同財產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一定范圍的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制是與共同財產制同時并存的,沒有共同財產制,也就無所謂特有財產制,特有財產制是共同財產制的限制和補充。
特有財產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別保留的個人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雙方對各自的特有財產,享有獨立的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他人不得干涉。夫妻可以約定將各自的特有財產交由一方管理;夫妻一方也可以將自己的特有財產委托對方代為管理,對方代為管理的,適用民法通則關于代理的一般規定。對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在夫妻共同財產不足以負擔家庭生活費用時,夫妻應當以各自的特有財產分擔。
如果是夫妻一方用自己的名義進行的貸款并且是用于自己的事業上,那么貸款是屬于個人的債務的。如果是用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貸款并且用于家庭開支,自然是屬于夫妻共同債務,這就意味著,債務是需要共同承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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