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的房屋財產要怎么分
離婚房屋的分割首先要明確的是該房產是否應該被分割,也就是確定該房產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只要是房屋產權證上登記的所有人是夫妻兩人的,該房產就是共同財產。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房屋登記在誰名下,房屋都屬于共同財產的情況有:
1、夫妻雙方約定該房屋屬于共同財產的;
2、婚后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
3、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
4、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如果是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則雙方按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
確定了房屋屬于應該分割的財產后,分割房屋的重點就在于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房屋價值的評估。
1、對房屋所有權的歸屬以及價值的評估先由雙方協議確定;
2、無法達成協議的,如果雙方均主張所有權,經雙方同意,可以競價取得;
3、只有一方主張所有權,由評估機構對房價做出評估,取得所有權一方給另一方補償款;
4、雙方都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可以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相關法律可參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九條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
《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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