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經理口頭辭退可以仲裁嗎
1、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的理由,由勞動合同法規定,符合該法第36條、39條、40條和41條的情形,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不符合法定理由的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或者勞動者有第42條情形,用人單位仍解除勞動合同的,都屬于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無論是書面的,還是口頭的,都是違法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口頭讓走人,員工怎么辦
經常發生這樣的情況,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后而以種種理由予以否認:其實是員工主動提出口頭辭職的;部門經理不能自行決定辭退員工,員工可以隨時回來上班;按照公司規定,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須發出書面通知,口頭通知不具有法律效力。
那么,應當如何判定呢?下面將分為兩種情況討論:
(一)“口頭解除勞動合同”事實尚未確認
案例:小王與單位領導發生沖突,部門經理告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并停止工作,并將其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小王將單位告上了法院,索要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單位辯稱職工的辭職、辭退等手續應由人事部處理,部門經理不能自行決定辭退員工,小王可以隨時回來上班。小王指出,雖然單位否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但事實上已將自己的社會保險關系轉出。小王并給出錄音資料,上面表明該單位人事部通知部門經理辭退她,并非部門經理私自與小王解除勞動合同。
最終法院支持了小王的主張,裁決該單位支付小王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小王證明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可取得的證據包括:(1)與案件相關人員對話的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2)勞動者離職的工作交接單;(3)社會保險轉移記錄;(4)涉及離職內容的電子郵件、短信、qq微信聊天記錄等電子證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總的來說,勞動爭議仲裁的一般舉證規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如果是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口頭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對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作出合理陳述并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將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要是員工被部門經理給口頭辭退了的話,其實是可以去申請勞動仲裁的,具體仲裁的方式可以通過勞動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處理。如果你想要知道被部門經理口頭辭退仲裁的方式跟過程,建議你可以點擊律霸網在線咨詢系統,直接詢問本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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