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我國大力提倡“二孩”政策,在這一制度的影響下也使得因生育權糾紛所致的離婚案件大大增多。對于生育糾紛是否能申請離婚或賠償各方有不同的看法,為了能更加深入的了解這一問題我們有必要對生育權多加以了解。那么新婚姻法生育規定是怎樣的呢?下面就由小編為大家做相關介紹。
最新發布的是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婚姻法本身沒有進行修訂。司法解釋中的第九條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問題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準予離婚。近年來,審判實踐中出現了不少生育權糾紛由于職場競爭壓力的增大,價值觀的多元化以及對婚姻前途前途缺乏充分信心等原因,有些女性不愿生育,未經丈夫同意擅自中止妊娠,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男方往往在提起離婚的同時請求損害賠償。有人稱此解釋剝奪了男方的“生育權”,對男方很不公平。以前,不少醫院在給妻子墮胎前必須經丈夫同意,否則我們將不會給任何妻子墮胎。我們認為男方與女方都應該有權決定孩子是否出生。但這條解釋并不能完全解釋為剝脫了男方的“生育權”,應該說保護了女方的權益。
在《婚姻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的過程中,針對于本條的爭議比較大。一種觀點認為,妻子未經丈夫的同意不能擅自中止妊娠,否則屬于侵權責任法中的額“一般侵權行為”,或者為民法通則里的“違約責任”。在法律上權利與義務都是對等的,因此,男女雙方都有生育的權利。夫妻雙方均享有生育權,但男方不得以生育權受到損害為由提起賠償之訴。理由是:妻子為妊娠承擔了更多的生理風險及心理壓力,其為撫養子女的成長付出了較丈夫更大的犧牲,因此,生育對女性利益的影響大于男性,不顧女性意愿而強制其生育早已為現代文明所不齒。生育權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夫妻雙方各自享有生育權,只有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共同行使這一權利,生育權才會實現。
因此,《婚姻法解釋(三)》規定,夫妻雙方因生育權的問題發生沖突導致感情破裂,調解無效時,可判決雙方感情破裂,準予離婚。
但我們可以通過其司法解釋獲取到相關的信息內容,具體的內容如上文所介紹。生育本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需要雙方進行協商,在法律上對于女方的生育權雖然有所傾斜,但這并不意味著男性不享有生育權,故而因生育權發生糾紛時需要視具體情況公平公正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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