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女性普遍處于弱勢的地位。在一段婚姻之中,女性往往要扮演更多的角色,如母親、女兒、妻子、工作者等等。而新婚法對女方是否公平?新婚法是否能很好地保障女性的權益,真正做到男女平等,這是我們要探討的問題。
一、新婚姻法的規定,對女性沒有什么不利的
新婚姻法的規定,不但體現了夫妻之間是完全平等的,法律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財產方面的規定是,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還有對妻子有利的規定,如規定了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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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2、《婚姻法》新規:第四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解釋:家庭主婦成高危職業婚內分割共同財產有利于保護弱勢。
(三)第五條使國外立法中常見的婚內財產分割權首次得到確認,在婚姻關系存續期內,當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情況下,法院將支持一方分割共同財產的請求。而在以往,只有離婚才是開啟分割共同財產的事由。
由此可見,新婚姻法對女方不一定是有損其權益的。我國正不斷修正和完善法律,只為更好的維護每個人的權益。在婚姻家庭中女性占據了很重要的位置,婚姻法正是為保障夫妻雙方的正當權益而存在,一定會盡量做到平等。女性平時可以多去了解婚姻法。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定的
婚姻法財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
婚姻法財產分割少分或者不分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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