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當今社會,由于夫妻感情破裂導致的離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分配是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其中,有的當事人會面臨離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增值的情況。那么如果你想得知新婚姻法增值部分房產該如何分配,就請跟著小編一起往下看吧!我們將當事人所面臨的情形分為以下三類:
一、離婚時貸款清償完畢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解(三)》公布實施后,審判實踐中對第十條涉及的婚內共同還貸增值部分的計算,可以按照如下分步方法進行計算。
第一步是計算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升值率=不動產現價格除以不動產成本,而這里的不動產成本等于購買時不動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
即訴爭房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訴爭房產價格+共同已還利息+其他費用)=90/(41+3+1)=200%
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不能簡單地用不動產現價格除以結婚時價格直接得出升值率。“其他費用”是指交易所涉及的成本,屬于購房的必要支出,如契稅、印花稅、營業(yè)稅、評估費、中介費等,但不包括公共維修基金和物業(yè)費,因為其費用產生的基礎并非交易,而是不動產長期使用中產生的費用;
第二步是計算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即共同還貸部分乘以不動產升值率,該數額的一半即為應補償的數額。
即(共同還貸部分*不動產升值率)/2=(10*200%)/2=10萬元,非產權登記一方所得補償款為10萬元。
二、離婚時貸款尚未清償完畢的情形
只能將夫妻共同已經償還的利息計入不動產成本,而不能將長達20年或者30年的尚未還貸的利息都納入成本,否則會出現非產權登記一方既未享受后續(xù)可能產生的升值收益、卻要現實承擔因計入所有利息導致補償額降低的不公平結果。
三、一方購買不動產后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情形
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以結婚時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不能以購買時不動產價格作為依據,因為購買不動產至結婚前這段時間不動產的增值收益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
我們可以得知,離婚時貸款清償完畢的當事人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必須考慮利息成本,然后按照我們給出的計算方法進行仔細計算;離婚時貸款未償清的當事人需要注意的是,夫妻共同償還清的利息只能計入不動產成本;對于一方購買不動產后經過一段時間才結婚的當事人,在計算不動產升值率時應以不動產價格作為計算依據。以上就是關于新婚姻法增值部分財產分配的詳細介紹。
?新婚姻法中對夫妻債務是怎么規(guī)定的
?新婚姻法婚前財產分割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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