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對一裁終局的仲裁怎么救濟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者對一裁終局案件的裁決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管轄約定有效嗎
勞動爭議的解決采用仲裁前置的處理程序。勞動爭議案件的管轄分為勞動仲裁階段的管轄和法院訴訟階段的管轄,在勞動仲裁階段,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分別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即在勞動仲裁階段,適用勞動合同履行地優先管轄原則。勞動爭議案件在法院訴訟階段,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對于勞動訴訟來說,對于訴訟管轄有明確的規定,約定管轄于法無據。而且勞動訴訟案件和一般的民事案件不同,其有著本身的特殊性和差異性,如果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可以約定管轄,往往不利于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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