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并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準許;
知識延伸:
甲方:XXX(系男方)
乙方:XXX(系女方)
甲、乙雙方于X年X月X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為防止今后可能出現的婚前財產糾紛,現雙方理智的協商,就婚前財產協議達成如下協議:
一、婚前財產的范圍:甲方的財產:(詳細列明)。乙方的財產:(詳細列明)。為了建立家庭,雙方共同出資購置了(詳細列明)
二、婚前財產的權利歸屬:(詳細列明)歸甲方個人所有;(詳細列明)歸乙方個人所有;(詳細列明)歸XXX個人所有,雙方共同使用;(詳細列明)歸雙方所有;
甲、乙雙方無其他財產爭議。
本協議書經公證機關公證后生效。
甲方:XXX
乙方: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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