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裁決一裁終局的情況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勞動仲裁中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的案件包括,仲裁金額低于地月最低工資標準12個月的爭議和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工作時間等爭議案件。
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勞動仲裁前置程序的法律規定
(一)為了緩和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立法者不希望把勞動爭議都推倒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而是希望主要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來解決,即使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解決不了,也可以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產生一定的緩沖作用,避免矛盾激化。
(二)有些勞動爭議涉及的專業性很強,先經過勞動仲裁機構的處理可以發揮勞動仲裁部門勞動業務熟悉的優勢,在勞動仲裁部門作出裁決后,再由法院審理,更有利于法院及時、準確地處理勞動爭議案件。
(三)法院的民事糾紛案件種類繁多,審理期限較長,而勞動爭議仲裁結案期限相對較短,將仲裁作為訴訟的前置程序,使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在仲裁階段得到處理,能夠使勞動爭議處理期限縮短,防止久拖不決,損害勞動者利益。
仲裁是訴訟的前置程序,應當理解為只要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無論仲裁機構作出什么處理結果,當事人不服,向法院起訴,法院都應受理。因為當事人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可能出現三種結果:
1、仲裁機構依法作出裁決;
2、仲裁機構逾期不作出裁決;
3、仲裁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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