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3日廣州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03年9月26日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四章罰則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市轄區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且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市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權分工,對本轄區內的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公安、工商、文化、教育、民政、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四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申領城市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四)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五)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補償安置資金專用帳戶的存款證明;
(六)產權自有、未設定抵押權的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前款第五項規定的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百分之五十。該存款金額與補償安置用房價值之和不得低于補償安置資金總額。補償安置資金存款證明的金額達到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可以不提供補償安置用房證明。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總額的核定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應當在三十日內按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決定,并且書面說明理由。
第六條市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屋拆遷公告在實施拆遷的區域內張貼,并且在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房屋拆遷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拆遷的目的和依據;
(二)拆遷的地點和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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