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從以人為本、關注民生的角度來說,應提高補償標準。特別是近幾年來,土地使用權出讓價、商品房價格和二手房價格在不斷攀升,而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卻多年停滯不動,給被拆遷人造成巨大的利益損失。拆遷補償標準應是動態的,應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土地區位、用途、建筑等因素,按照拆遷當時的市場正常交易價格評估,切實保證拆遷補償價格同房地產市場接軌,真正做到按照市場規律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及時調整、修正拆遷補償價格指數,確保不低于同期商品房價格上漲的指數。大多數地方、就多數被拆遷人而言,房屋是其安身立命的根本,是其最基本的生活條件,由于拆遷補償與新房價差距很大,導致大多數低收入居民無力購買新房、返遷新居,在此情況下,就會導致拆遷戶上訪,要求增加補償費和安置費。現實的狀況是,由于貨幣化補償標準偏低,如果選擇貨幣安置,被拆遷戶不僅喪失自己多年生活的家園,而且得到的補償費無力購買新房,連最基本的生活條件都不具備,造成極大多數被拆遷戶選擇產權置換或就地安置,以降低損失,這樣不僅使原本推行貨幣化安置的立法意圖難以實現,而且也剝奪了被拆遷戶選擇居住地段的權利,效果不好。
三、從政府獲利的情況看也應該提高補償標準,讓利于民。
政府從房屋拆遷中收回土地進行拍賣,本身就獲得了巨額的土地收益,項目建成后,政府又可以從中收取大量的稅金,并解決大批人員就業,因此,從長遠利益來看,房屋拆遷政府是獲得高額匯報的,政府應該讓利于民,提高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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