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家庭的日常生活中,會積累下一些財產,如房子,車子和現金等。而如果房子是貸款買的,則夫妻雙方也負有債務。當夫妻雙方鬧離婚時,需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也需要對債務承擔方式作出約定。為了更好的指導債務的處理,我國對新婚姻法相關條款進行補充,那么新婚姻法二十四條補充規定是什么?小編通過這篇文章告訴大家。
一、新婚姻法二十四條補充規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新增兩款,分別規定: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哪些債務屬于夫妻個人債務?
夫妻個人債務是指夫妻約定為個人負擔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無關家庭共同生活時所產生的債務。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夫妻一方的婚前債務。如夫妻一方為購置房屋等財產負擔的債務,該房屋沒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應當認定為個人債務。
2、夫妻雙方依法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夫妻雙方將本屬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約定由一方負擔的,可以視為夫妻個人債務。這種約定原則上不對債權人產生對抗效力,除非債權人事先知道該約定或者事后追認該約定。
3、夫妻一方因個人不合理的開支,如賭博、吸毒、酗酒所負債務。
4、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一方個人財產,附隨這份遺囑或贈與合同而來的債務也應由接受遺囑或贈與的一方單獨承擔,他方無清償責任。
5、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沒有扶養義務人所負擔的債務。
6、夫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生產或者經營活動所負債務,且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7、其他依法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包括夫妻一方實施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債務如何承擔?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清償。
所謂“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為共同生活、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為生產經營等的需要而負的債務。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
夫妻的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妻一方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綜上所述,為了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婚姻法二十四條補充了兩條規定,夫妻一方和第三人串通虛構的債務、夫妻一方因為吸毒、賭博所欠的債務,人民法院對第三人的主張權利申請不予支持。這種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是不用承擔的。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應該由雙方協商共同承擔。
賭債是夫妻共同債務嗎?賭債效力如何認定?
老公欠債老婆要還嗎,夫妻共同債務如何認定
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有哪些?由誰承擔?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如何認定同居關系財產,同居關系中的財產怎樣分割
2020-11-30虛假勞務派遣如何認定
2021-03-04怎樣確定損害賠償的范圍?
2020-11-25沒有勞動合同工傷賠償怎么辦
2021-01-01短信可不可以作為離婚證據
2021-02-22【拆遷賠償】拆遷賠償款如何辦理提存手續
2021-01-16按揭的房產可以贈與未成年兒子嗎
2021-01-12單位支付員工工資的時間
2021-01-03什么樣的條件適合簽訂勞務合同
2021-03-22實習期過后工資會不會在原有基礎上進行增加
2021-02-05員工被無故辭退如何維權
2021-03-18人身保險合同糾紛管轄問題探析
2020-11-15人身意外保險理賠流程有哪些
2021-03-12汽車追尾事故理賠是怎樣進行的
2020-12-25保險公司業務人員以及代理人欺詐表現
2021-03-18保險法釋義第一百七十六條
2020-11-29企業承包合同
2020-12-13拆遷安置房產證的日期是怎么算的
2021-03-20拆遷補償安置新條例有哪些
2021-02-08蘇州買的拆遷安置房是否可以辦理過戶手續
202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