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勞動仲裁算上班嗎
和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與單位要求職工去上班是兩件不同的事,單位如果要求職工上班,若無正當理由,職工應當到單位上班,而不能以雙方之間正在發生勞動爭議就拒絕到單位上班。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者如果去申請了勞動仲裁的話,如果還留在單位里面工作就算是上班了的,如果已經沒有在單位里面工作自然就不算上班了。對于去勞動仲裁之后勞動者又被單位給解雇了如何維權,建議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霸網上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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