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定房產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
房產的取得是以產權證作為國家確權的標志,如果你結婚前買的房子辦下了產權證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財產,歸你自己所有,因此,對于婚前取得的房屋財產而言,產權證上署誰的名字就顯得非常重要.
但有一種情況是,一方確實是婚前交款購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的房屋產權證書,算是婚前財產還是算婚后財產呢?雖然國家確權是婚后才進行的,但是,該房子產權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錢價值的轉換,購房合同.發票等可以說明問題,因此應當認為是一方的婚前財產,但如果相關證據不充分,很容易被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有些人是在婚前用一方的或雙方的積蓄交的首付款,婚后用一方的收入每月還月供,支出月供的一方便認為月供部分應屬個人資產,實際上按<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間所提的一切收入均屬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說無論歸還銀行按揭的錢是一方的收入還是雙方的共同收入,都應是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按揭房”如何歸屬的判例解讀
案例1、2002年10月臺商王先生在上海買了一套商品房,首付40萬人民幣,銀行貸款40萬人民幣,并辦理了產權證。一年后王先生與大陸張女士結婚,當時王先生所買的房產已升值至100萬民幣,婚后雙方共同償還貸款。2003年11月,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和鬧離婚,當時該房產的市值已經達到了140萬人民幣。雙方在談及房屋的分割問題時,張女士認為,該房屋目前的價值除去40萬首付款以及王先生第一年支付的5萬元還貸款之外,其他的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即140-40-5=95萬,要求對這部分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而王先生則認為,該房產是自己的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后仍然歸自己所有,因此不同意分割。后雙方將此糾紛訴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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