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中止多長時間恢復
所謂仲裁裁決的恢復執行,是指已中止執行的程序,由于中止原因消失而繼續進行的制度。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行。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導致中止執行的原因消失后,人民法院也應當裁定恢復對仲裁裁決的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4條第2款對恢復執行作了原則規定。從司法實踐看,應當恢復執行程序的情況有:
1、申請執行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期限已過,人民法院應當恢復執行程序。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理由被人民法院駁回的,恢復執行程序。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后,確定了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恢復執行程序。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但已確定了權利義務承受人的,恢復執行程序。
5、據以執行的仲裁裁決書不明的部分已經仲裁庭補正的,恢復執行。
6、在執行程序開始后,被申請執行人無力履行義務,但后來又有能力履行的,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可以恢復執行。
7、人民法院受理的被申請執行人的破產案件,已經破產和解的,恢復執行。
以上內容就是相關的回答,如果已經進行的仲裁中止,這個時候是因為一些特殊的原因導致的,如果終止的原因消失了,這個時候才會繼續進行之后的程序。所以具體需要用到多長時間還需要根據具體的規定來進行確定。如果您還有其他法律問題的可以咨詢律霸網相關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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