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01年頒布的《貴陽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中,規定拆遷補償分為兩種: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對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同樣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這兩種方式。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設立重新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房屋開發公司才可給予貨幣補償。
對于張先生來說,在拆遷期限內要設立重新抵押權或清償債務會有一定困難。對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的另一種方式是產權調換,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在房屋拆遷的實際操作中,抵押權人和抵押人重新簽訂抵押協議時,可由房屋開發公司作為擔保或者由房屋開發公司暫時出資清償張先生對銀行的剩余債務,待辦理好新的產權證后,進行新的抵押程序。以抵押權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方式,該市民可以節省許多時間和精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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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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