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財產,一般為房子、車子等值錢的“大件”,這些東西花錢動輒幾萬、十幾萬,甚至幾十萬。提到婚前財產公證,很多人可能會理直氣壯地說不敢茍同。理由當然不外乎婚姻是愛情的產物,搞婚前財產公證是對婚姻和愛情的褻瀆;婚前財產公證,說到底就是防止日后離婚時一方得到另一方的財產,還沒結婚就想到離婚,太不吉利,等等。公證處工作人員說:“婚前財產公證可以折射出社會的進步。首先表明社會財富大量增加,不少老百姓有錢了;其次是隨著我國法制建設的不斷加強,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保護婚姻,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意識日益深入人心。
公證了,可以保護雙方以后萬一發生婚變什么的可以盡量保護到各自婚前的財產。如果一方覺得不公平說明他/她對錢看得很重,覺得這樣自己吃虧,或者他/她婚前沒什么積蓄公正的時候相差懸殊覺得沒有面子,或者就是考慮到萬一以后發生婚變自己能拿到的只能是婚后的一半財產太少了或者婚前我的財產多離婚了所有的財產都平分不公平。
其實雙方財產差不多的公證不公證應該都是無所謂的,影響感情的可能性肯定小很多。主要是財產相差懸殊的情況下考慮這樣的公正可能有一方不容易接受一些,但是這個時候從個人利益來說往往還是公證一下為好。
目前進行婚前財產公證的人,一般是再婚者居多,他們這樣做一般是多為子女繼承財產考慮。但隨著社會的進步,青年人觀念不斷更新,不少初婚者也選擇了公證這條路。做婚前財產公證會不會影響夫妻感情?唐昌琿說:“只要雙方心地坦然、開明,都愿意做公證,是利大于弊。原因是事先預防矛盾和糾紛,不但不會影響感情,還會增進感情,融洽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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